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16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2020年6月1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后原告起诉至单县人民法院,请求准予二人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张某某,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同时要求被告因家庭暴力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是离婚的重要诱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婚姻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其充分享受到法律所给予的公平公正,引导家庭成员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家庭暴力无过错方也给予相应的法律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了否定性评价。
文章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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