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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成噩梦 依法判决迎新生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转载浏览:158次举报

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16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2020年6月1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后原告起诉至单县人民法院,请求准予二人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张某某,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同时要求被告因家庭暴力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庭审情况及原告提交相关证据,足以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并将原告致伤。被告的行为已经极大的伤害了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准予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之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定5000元为宜。因原告存在家庭暴力,对子女成长不利,且孩子未满两周岁,判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一并财产分割作出裁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对抚养费及共同财产的认定有异议并上诉,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是离婚的重要诱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婚姻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其充分享受到法律所给予的公平公正,引导家庭成员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家庭暴力无过错方也给予相应的法律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了否定性评价。


文章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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