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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诽谤、敲诈勒索、有偿删帖一条龙,自媒体博主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02日分类:转载浏览:1083次举报

大数据时代,

网络传媒对各行各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网络黑手也找到了“商机”,

衍生出“造谣引流”“舆论敲诈”

“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非法团队业务。

这些人运用自媒体平台组建“网络水军”,

把“舆评”做成了一门生意,

在黑色利益链上蹦跶的他们,

也就跨入了犯罪的深渊。

近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从“微商”到“三界判官”,他把“控评”做成了生意


和某(化名)三十出头,初中毕业后他成为了某公司销售,2015年进入淘宝电商领域,微信时代成为了“微商”,2020年开始运营自媒体公众号。

虽然和某文化程度不高,但积累了多年网上冲浪的经验,他发现涉及名人、名企业的负面新闻非常能博人眼球、吸引流量,一旦点击量上去了,账号就有了商业价值,广告邀约也随之而来。于是他开始搜集、传播一些未经核实的负面新闻。

更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当他从网络上拼接了某企业负责人未经核实的“坐过牢”的负面新闻后,企业方为了避免谣言扩散竟然找上门直接提出“有偿删帖”。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和某最终获利3万元删除了该帖子。

至此,他“豁然开朗”,注册并运营了两个公众号,起名“三界判官”,干起了炮制假新闻、勒索要挟、有偿删帖的黑色产业,甚至要求被害公司与其签订品牌合作合同,以委托和某为其公司提供企业网络媒体宣传的名义打款。

敲诈勒索近30万元,公众号运营者获刑三年


2022年3月,在发布某篇金融风险的假新闻后,和某分别向文中涉及的多家公司要挟“有偿删帖”,其中4家公司共计向和某汇款296000元。

“当真相还来不及穿鞋,谣言已经跑遍了世界”—— 负面新闻的杀伤力成为了和某非法获利的工具!

2022年6月,和某案发被捕。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和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

依法治"媒",守住法律底线!


本案中的和某本是一位勤恳的销售员,较早进入了电商领域,成为了微时代的新人。不幸的是,他在微商平台捕获的“有偿删帖”商机,不当得利的诱惑让他误入歧途,失去了守法底线,走上敲诈勒索的犯罪之路。

这也给自媒体人敲了一记警钟!“人人都有麦克风”,但是言论自由不能偏离法律、违背道德,发声必须理性且客观。作为自媒体人,要明辨是非,守住法律的底线,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不篡改标题,不恶意评论,不关联炒作,不作猜测性报道。不能因为一些诱惑而失去作为媒体人的本心,发布一些不实言论从而形成不良舆论引导。

“不知者无罪”不是虚假传播的辩护词!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行为也受法律的监管和保护。同时提醒公司或个人面对 “网络暴力”“网络黑手”负面攻击的时候,应当选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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