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一家不知一家事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近日因父亲告女儿
引发的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在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父诉称
我出车祸后
在病房给女儿打电话
想让女儿回来照顾
她次次都不接
我又发信息
她一次也没回
后又把我的电话拉黑了
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女儿
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
被告张女辩称
我现在还在上大学
一没有能力
负担父亲的赡养费
二也没有时间回去陪护
况且家里还有两个哥哥照料
也不用我回去
再说拉黑父亲电话
也是无奈之举
因为其所发短信均是抱怨
让本来学习就很紧张的我
身心更加疲惫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
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
张父发生交通事故后
要求女儿照料和支付赡养费
系合法合理的诉求
但张女正在接受大学教育
没有时间回去陪护
也没有收入来源支付赡养费
故张父的诉求
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承办法官跟进释法说理
劝导张女理解父亲的不容易
在完成学业的同时
多关心多问候父亲
“世间爹妈情最真
泪血融入儿女身
殚竭心力终为子
可怜天下父母心”
文章来源:豫法阳光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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