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成员伪装成知名证券公司股票分析师,并利用“水军”以投资盈利“现身说法”炒作,引诱股民下载虚假股票APP进行注册交易,从而非法牟利……
日前,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蔡某等6人诈骗案一审宣判,主犯蔡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其余5名被告人均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各并处罚金。
目标股民被拉入炒股圈套
“您好,我们组建了一个炒股群,进群后可以学习、交流炒股经验,还有老师免费直播上课,您要不要了解一下。”2021年2月的一天,投资遇挫的李女士接到自称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可以将其拉进炒股交流群。
“投资炒股如果有老师指点,肯定会比自己挑选的股票好。”抱着这样的想法,李女士添加了工作人员的微信。随后,对方便把李女士拉进了名为“金猪拱财财富分享66班”的炒股群,群里除了一个讲课老师、一个助理之外,其余人都是“炒股同好”。
起初,授课老师只是在群内分享股票知识和推荐股票,其后,老师便开始在群内分享直播间的网址,让群内的“股友们”进入观看。“这个直播间是中央财经频道、中信证券、恒信财富等联合举办的金猪拱财直播间,大家可以点进直播间学习炒股,里面直播授课的老师都是业界大牛!”李女士观察了一段时间,感觉讲课老师每次授课内容都很专业,直播间又是免费观看,加上群内其他“股友们”纷纷呼应,便也听从老师的推荐进入直播间学习炒股。
股友们“现身说法”
力证稳赚不赔
“现在股票市场不太好,大家可以考虑一下做期货股指,我这边给大家推荐一个恒信期货交易平台。”直播间里每天都会有不同的老师轮流直播讲解、分析股票行情,但每次讲解的老师都会提到一个名为“恒信期货交易平台”的APP。
“我下载APP跟着老师说的操作了,还真的赚到了钱!给大家看看我的盈利……”每次讲课结束后,都有“股友”在群里认证投资期货有价值,并晒出自己的收益截图。一开始,李女士对于老师说的期货股指并没有兴趣,但看着多个股民在群里花式炫耀收益,引得李女士羡慕不已,随即慢慢心动。
为进一步确认投资的风险,李女士还添加了群里最为活跃的股友老曹(化名)私下请教。“跟着老师买绝对赚,给你看看我的盈利,你不放心就先少投点钱。”在老曹的劝说下,李女士最终动心下载该APP并注册了账户。
按照老师每天在群里的指导操作,李女士先入金了几万元购买,根据群内喊单买进卖出后果然赚了一笔钱,随后便对老师的推荐深信不疑。
真相揭露多人群聊
竟是“多人群演”
投资近一个月,李女士陆陆续续存入了130余万元,每次都会小赚几笔后亏损几笔。出现亏损时,群内的股友们就会先一步表示投资有赚有赔可以理解,一直保持交流的股友老曹也会用自己的投资经历现身说法进行鼓励,李女士也就不断投入资金想要回本。
随着亏损越来越多,李女士渐渐起了退出期货投资的念头。在一次投资盈利却无法操作平仓后,李女士决定将剩余钱款提现,却发现自己的账户内仅剩9万余元,而炒股交流群也在不久之后莫名被解散,“大神”老师和助理则双双失去了联系,一直保持交流的股友老曹也销声匿迹。
意识到事情蹊跷后,李女士报了警,其后,警方抓获了这个以指导炒期货为饵的网络电信诈骗团伙。原来,李女士加入的所谓“炒股交流群”只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老师推荐的APP也是一个虚假的投资平台,群内除了李女士外全都是诈骗分子。
该诈骗团伙有的扮演讲师明面引导,有的扮演股民“水军”,热情的股友老曹就是“水军”的一员,负责炒作吹捧这些讲师,利用话术、虚假盈利截图、直播等手段,骗取股民信任,诱骗被害人李女士等在虚假交易平台投资炒股,以频繁交易等手段造成被害人资金迅速亏损,待被害人意识被骗想要退出平台时,发现已无法提现或无法登录。
2022年9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蔡某等6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后,法院支持指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现实生活中部分股票交易者在炒股初期,会通过逛各类股票论坛、听股市分析等方式获取股票情报,极易被不法分子盯上,陷入诈骗陷阱。不法分子打着炒股交流、名师指点等幌子,诱导用户加入投资微信群,同时为了进一步降低股民心理防备,诈骗分子会组织“水军”发表盈利言论,扰乱交易者的心智和判断,进而实施诈骗。
检察官提醒,投资者们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心态,理性分辨投资平台的水军言论,积极选择正规股票咨询公司,不要轻信所谓的名师荐股,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做到理性投资。
文章来源:金山检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5年
6次 (优于88.53%的律师)
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20824分 (优于97.72%的律师)
1小时内
1528篇 (优于89.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