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的配偶俞某曾在法院有多起民事诉讼案件。在2017年一起民间借贷案中,法院判决俞某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因俞某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俞某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8年2月,海盐法院裁定查封、冻结俞某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因发现陈某家签订了农房搬迁补偿协议,于是海盐法院向负责发放搬迁款项的社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社区陈某家的款项由法院暂扣,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
过了几天,陈某同社区的朋友兴高采烈地去居委会领取了搬迁补偿款存单。然而,当陈某夫妻俩去领的时候,不出意外地遭到了“阻拦”。
“法院冻结了这笔钱,大概4.5万元吧,我们领不出来。”他心里很憋气。
虽然陈某知道妻子存在诉讼案件,但他认为这笔拆迁款是属于全家人的,里面也有自己的份额,与妻子的民事纠纷案件无关。
不死心的陈某心里一直惦记着这笔搬迁款项。在外出钓鱼时,他不小心摔了一跤踩进了水坑里,把衣服弄湿了。在回家换衣服途中,他“灵机一动”,联想到这笔款项的存单是在社区而非银行。“衣服湿了,我们换一件;那存单湿了,是不是也可以补办一张呢?”
一心只想取出钱的陈某向当地某银行询问如果存单丢了该怎么取钱,银行告知陈某,只需挂失并再补一张存单即可取钱。于是,他偷偷跑去银行,花了10元挂失并补办存单,成功转移了存单内所有的补偿款4.5万元。陈某高兴地拿着这笔钱盖房子去了,这笔钱很快用于装修花掉了。
然而,纸包不住火,这事儿最终还是东窗事发了。近日,陈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主动退出转移款项4.5万元。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况、认罪认罚,且退出了转移的补偿款,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1个月。 法官说法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是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对于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经允许私自开封、使用或予以隐藏、转移、变卖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债务应及时返还,判决应主动履行;对于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擅自处置,以免得不偿失。如想依法取出自己的份额,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查封异议申请。 来源丨海盐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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