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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为什么继承不了房产?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转载浏览:333次举报

01
裁判要旨

案涉属于被继承人李甲所有的50%的房产份额权益由被告方某、朱某按照遗赠协议继承所有。原告主张继承该房屋份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陈某某关于主张李甲的抚恤金归其所有的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02
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由原告继承其姨妈李甲的遗产,即位于襄城区某某路X号房屋的份额及原告姨妈李甲的抚恤。

03
一审查明

 原告陈某某的外公、外婆共生育有两个女儿长女李甲、次女李乙。其外公、外婆名下有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某某路X号房屋一套。外公、外婆先后去世,该套房屋一直由李甲居住使用。李甲终身未婚,无子女。李乙婚后生育一女即原告陈某某。后李乙与丈夫离异,并于2006年因病死亡。2012年,陈某某与其父亲、李甲三人在公证处签署《继承权公证书》一份,确定李乙的遗产由陈某某一人继承。2020年,陈某某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要求与李甲平均分割继承外公、外婆名下的遗产即涉案房屋。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由陈某某和李甲各享有50%的房产份额。


 被告方某与被告朱某二人于2019年左右租用李甲房屋,双方关系逐渐亲近,二人对李甲生活起居多有照顾。2020年某日,李甲在一份打印的《遗嘱》上签字署名及日期。打印遗嘱内容为“本人李甲为避免去世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在本人去世后,将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某某路X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由我的干儿子方某、干女儿朱某两人继承。以上遗嘱是本人自愿所立,本人立此遗嘱时头脑清晰,表述真实,未受他人胁迫。本人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清楚。立遗嘱人:李甲 。X年X日  见证人签名:郭某及身份证号码 刘1  刘2及身份证号码”。在该份打印遗嘱书下半部分有被告方某写的“李甲后半生由我方某和朱某负责到底,要我母亲李甲快乐每一天,以上我一定做到。方某 X年X号”字样。此后,李甲的饮食起居及生病住院均由方某及朱某照料。原告陈某某较少探望李甲。2022年某日,李甲因“突发意识障碍2小时”,由方某送至医院救治。同年X日,李甲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甲死亡后,被告方某办理了李甲的丧葬事宜,并以与李甲系母子关系的名义申请领取了李甲丧葬费、抚恤金。



04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经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视频证据显示,李甲手持打印的遗嘱书自己宣读,宣读完后亲自签名、捺印明确表示其将房产份额给被告,并提出要求方某对自己有照料义务。被告方某按照李甲提出的要求在遗嘱下半部分书写相关内容并签名、捺印、标注日期。李甲宣读的遗嘱内容与打印遗嘱书内容一致,在宣读遗嘱过程中精神状况、思维情况正常、表达能力自如。原告没有证据显示李甲在宣读打印遗嘱时有违背其意愿、受胁迫等情形,结合被告提交的原告不持异议的李甲与原告电话通话录音录像视频证据,应当认定李甲对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李甲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刘2当庭证言证实在李甲订立遗嘱时,有三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署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三名见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虽然三名见证人没有在打印遗嘱书上签署年月日,但录音录像证据显示,李甲在打印遗嘱书上签字的当日,三名见证人均在该遗嘱上签名。打印遗嘱与传统的自书遗嘱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自身年龄、文化水平、遗嘱形成过程、签名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明确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遗嘱形式上的瑕疵不足以否定涉案遗嘱的真实性。故对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为真实、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妹妹李乙先于李甲死亡,李乙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即由陈某某继承。原告陈某某主张继承李甲的遗产,于法有据。法律同时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据此,任何一个自然人生前均有权依法处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除违反有关必留份的规定应受限制外。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综合本案事实,原告陈某某于2020年因与李甲为涉案的房产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后经调解达成双方各占房产50%份额的协议,二人为房产存在一定矛盾。二被告于2019年因租住李甲房屋,日常生活对李甲多有照顾。在与原告陈某某发生分割房产诉讼后两个月,李甲与被告签订打印遗嘱书,客观、真实反映了李甲对其今后生养死葬附有条件依靠被告的意愿。李甲在签订打印遗嘱书时提出方某应当对其有所义务,方某当即表示照顾李甲今后的生活,并在打印遗嘱书的下半部分写明了对李甲尽到照顾义务等内容。该份打印遗嘱书实际上就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双务有偿法律行为,具有优先性。故可以认定本案争议的打印遗嘱书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被告方某、朱某在李甲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照料其日常生活、送医救治,李甲去世后,被告经办其丧葬事宜,履行了相关义务。故被告按照遗嘱享受遗赠涉诉房屋份额的权利并无不当。丧葬费系为丧葬事宜支出,被告方某领取该项费用后承担了李甲的丧葬事宜,故对丧葬费不再作分割。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抚恤金是发给死者家属的费用,是为了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被告方某不符合相关条件,抚恤金不属于李甲遗赠的范围,故原告陈某某主张李甲的抚恤金归其所有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方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抚恤金30213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5
二审判决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某某上诉称,原审将“打印遗嘱”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错误;此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此遗嘱系附条件的遗嘱,被上诉人未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不能继承遗嘱中的财产;李甲有存款和收入足以支付二被上诉人的照料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李甲房屋份额由其继承。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查,二被上诉人因日常生活对李甲多有照顾,双方关系渐为亲近。2020年某日,在与陈某某发生分割房产诉讼后两个月,李甲与方某签订打印遗嘱书,且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实该打印遗嘱书,同步录音录像中李甲对方某说:“你为什么不签字?我把房子给了你,你不对我负责?”打印遗嘱书和同步录音录像均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李甲对其生养死葬附条件依靠方某的意愿。该打印遗嘱书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双务有偿法律行为,具有优先性。二被上诉人在李甲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照料其日常生活、送医救治;在李甲去世后,二被上诉人经办其丧葬事宜,履行了相关义务,故一审判决方某按照遗嘱享受遗赠涉诉房屋份额的权利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06
现实意义

本案中,陈某某系李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在李甲死亡后,其遗产应当由陈某某继承所有。方某、朱某与李甲非亲非故,因尽到了与李甲约定的生养死葬李甲的义务,获得了李甲的房产。在我国社会老龄化加剧的情形下,“空巢老人”现象越发严峻,如果让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全面继承遗产,不仅会让尽心照顾老人的非法定继承人寒心,也有悖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立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愿自觉的提供帮助。这条规定旨在使基于正义、扶助理念的非法定继承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遗产,是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种鼓励和弘扬。

来源:襄阳市襄城区法院檀溪人民法庭张莉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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