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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传播他人不雅视频,犯罪!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11次举报

行为人因婚恋纠纷,利用互联网社交群组擅自传播他人不雅视频并附注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强制侮辱罪。

邓某某传播郑某某不雅视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21年7月23日,邓某某因不满女友郑某某提出的分手要求,将之前拍摄的两人不雅视频和郑某某的个人信息上传至具有260余名群成员的某微信群,造成恶劣影响。


2021年10月18日,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微信群散布他人不雅视频,故意侮辱被害妇女,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隐私权和名誉权,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据此,以强制侮辱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恶意传播他人不雅视频、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抓住犯罪构成的特点,准确把握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即时性、开放性对被害人形成的特殊强制,正确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依法惩处了强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本案的处理,对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合法处理婚恋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文章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官说法

【1】从客体要件看,强制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从客观方面看,强制侮辱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侮辱妇女;传播淫秽物品罪则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2】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将被害人的不雅视频及个人信息发布到人数众多且与被害人现实生活关系紧密的微信群中,群成员能较为容易地辨识出被害人的真实身份,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心、隐私权和名誉权。因此,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强制侮辱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强制侮辱罪对其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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