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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首份!上海崇明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51次举报

近日,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上海崇明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

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告童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沈某离婚,同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确定孩子抚养权。经初步了解,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争议,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孩子抚养权存在不同意见。


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明晰财产分割范围,崇明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地填报财产信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离婚纠纷案件中,可能出现当事人不实申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当发现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司法资源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积极作用。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章来源:上海崇明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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