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艺博公司与捷成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捷成公司租赁艺博公司的建筑物外墙广告位,安装电子大屏用于发布广告,合同履行期限至2022年11月15日,分段支付租金,2022年6月1日前支付2022年4月15日至期满结束的全部剩余租金62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捷成公司支付租金至2022年4月15日。2022年4月11日,捷成公司以疫情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租赁为由,向艺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函》,要求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并不再播放广告。艺博公司以不可抗力主张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并发送《回复函》,要求对方继续依法履约,并尽快支付欠付款项(电费、采光补偿费)。
双方协商不成,捷成公司将艺博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艺博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捷成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支付租金6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案涉租赁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
二是出租人作为非违约方是否具有减损义务?
法官说法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法定免责条款,但也可以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其与合同目的、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对于租赁用于商业经营、确实受到疫情影响,但疫情影响时间较短的情况,一般采取双方协商,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等方式予以处理。对于租赁目的是日常居住或租赁物使用方式不是开放经营(如直播间、控制室、仓库用途等)的情形,因该类用途的合同受疫情影响并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不能以疫情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按约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一方违约后,当非违约方客观上具备采取减损措施的条件和能力,主观上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自己的努力积极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非违约方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只是因为损害发生后,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具体案情不同,适用减损规则,应平衡双方利益,公平公正,从而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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