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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装修一年烂尾,包工头骗取装修款还债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4次举报

陈女士满心欢喜购入新房开始装修,却遇上无良包工头魏某骗取装修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近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魏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包工头假借资质文件获取信任




2017年5月,陈女士新购置黄浦区一套房产准备装修入住,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魏某,魏某称自己挂靠在某知名装修公司,能够为其出具设计图纸并承包装修服务,还拿出了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以证明自己的资质。很快,陈女士便与魏某签订了工期为4个月房屋装修合同,并在魏某的要求下,将工程预付款6.6万元转入魏某个人银行账户。

同年6月,魏某陪同陈女士到实体店选定装修所需的辅料建材等。不久后,魏某以垫付地砖墙砖及地板费用为由向陈女士索要材料费数万元。除此之外,魏某还会在每个月月底要求陈女士结算当月工程款,陈女士都按时转账至魏某的银行账户。

装修进度停滞业主发现被骗


到了12月,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陈女士迟迟不见装修现场有订购的实物进场,房屋的装修进度也仅仅停留在粉刷完所有墙壁。坐不住的陈女士找到魏某要个说法,魏某辩称资金周转出问题,以及他身体状况不佳,导致工程进度拖延,并承诺会尽快赶上装修进度。2018年3月,房屋的装修仍处于停滞状态,大感不妙的陈女士又一次找到魏某,魏某称自己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愿意签订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支付陈女士20万元作为施工款的返还和赔偿费用。然而,签完协议书,魏某就人间蒸发了。

后,陈女士找到了该装修公司的负责人,才得知魏某并非该公司员工,只是曾经与该公司的员工有过合作关系,公司并不知晓该笔合同的存在,一切只是魏某为诈骗钱款而虚构的说辞。

明知无法履约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经查,合同签署后,魏某明知自身履约能力不足,仍于2017年5月至12月间以施工费、材料费等名义陆续向陈女士收取人民币共计15.6万元。承办检察官认为,魏某收款后除将6万余元用于部分履行合同外,余款均由其偿还个人债务。面对被害人的催问,魏某不断以虚假的理由敷衍搪塞,嗣后又中断与被害人联系逃离本市。因此,检察官认定,魏某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3年1月4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广大业主在房屋装修的过程中,一定要经过多方考证,对选择的家装公司或承包个人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后,再签署合同开展装修工程,在对接人提出将合同钱款打入个人账号的要求时,要保持谨慎态度,切勿轻易将钱款打至非公账户,以免自己的钱财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文章来源:上海黄浦检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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