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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办税”“领发票”,怎么就犯了罪?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4次举报

明知领取的发票可能用于犯罪活动,还帮助他人大量冒领,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分别对犯罪嫌疑人陆某、王某、高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警方敲开了陆某家的大门,在家中一同查获的还有海量的空白发票,以及多枚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和他人身份证等材料。到案后,陆某交代,查获的发票都是自己从事所谓“兼职”,根据上家要求领取的,家中的公章等物品也是为帮助上家进行公司注册、变更和领取发票所准备。

事实上,陆某知道自己为上家领取的发票可能会被用于犯罪活动,也知道办理注册、变更的公司并没有开展正常业务,是所谓的“空壳公司”。但是,陆某每次领取发票,上家都会给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报酬,每次注册、变更公司,还能额外拿到3000元到10000元,面对高额利润的诱惑,陆某选择了铤而走险。为了规避风险,还将部分领取发票的工作进行“外包”,通过聊天群发布兼职信息、发展下线。

2021年12月,社会人员王某通过微信联系上了陆某,在对方的指使下,王某摇身一变,成了某某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拿着企业相关材料,和企业的前法定代表人共同办理了企业法人变更手续。完成变更当天,王某就按照陆某的要求,办理了新的“税盘”,并领取了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拿到了2500元的报酬。同样被发展为下线的还有高某,高某也多次根据陆某要求注册、变更公司,并冒领发票。

此外,王某和高某还被要求在网上寻找正在出售的公司,在确认公司情况和出售价格后,向陆某汇报。经陆某同意并收购后,再由两人出面办理变更手续、申领发票。每次申领发票,两人都可以拿到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好处费。

经查,直至案发,陆某自行领取或指使他人领取的发票共计3万余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万余份,普通发票 2万余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50 份。其中,王某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4000余份,普通发票1万余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0 份;高某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4000余份,普通发票1万余份。


检察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陆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分别对犯罪嫌疑人陆某、王某、高某提起公诉,同时对涉案上家进行追诉。静安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来源:静安检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检察官提醒

网上找兼职赚点零花钱固然是好事,但是请一定要对从事的工作仔细进行鉴别,冒充公司财务到税务机关冒领发票、出售银行卡、参与刷单等都是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刑事犯罪。检察官提醒,兼职要警惕“天上掉馅饼”,切莫因为一点蝇头小利,就走上犯罪道路,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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