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
人人都能玩直播
个个都能成网红
这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红利
但有人妄想
借此赚快钱、发大财
结果锒铛入狱
请看周口市淮阳区法院
审理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张某和李某财迷心窍
竟铤而走险
在某直播平台进行色情直播
依靠打赏非法获利7万元
后经群众举报
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
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和李某以牟利为目的
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
其行为已构成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张某和李某系共同犯罪
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综合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等规定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2万元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1万元
网络色情直播
败坏社会风气
污浊网络环境
诱发更多违法犯罪
严重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需要刑法予以严厉打击
这是对下一代负责
也是对全社会负责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文章来源:豫法阳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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