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赶走校园里的“大灰狼”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7次举报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正式施行。为筑起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的安全防护网,近日,利川市法院发出恩施州首例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令

案件详情

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化名)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同时判令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被告人李某系利川市某学校教师,在校值周期间违反规定单独进入女生寝室,先后对12名儿童进行猥亵。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利川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猥亵儿童,给被害人及其家属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犯罪情节恶劣。为保障未成年人安全、预防再犯,在从重处罚的同时,禁止其在规定时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行业,并将处理结果发送至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即刻落实。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意见》共10个条文,共有三方面内容:

01

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

02

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

03

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


根据《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来源:利川市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律师提示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5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3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198分 (优于97.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78篇 (优于89.91%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81168 昨日访问量:118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