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线上购物兴起,消费方式极大丰富,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为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线上购物平台商品鱼龙混杂,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困扰。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于某某加工销售的“喜来健”电热垫、枕头、腰带等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依旧在于某某处订购商品,在自己开设的名为“健康生活理疗体验店”的淘宝店中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五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根据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法条已调整为违法所得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刑法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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