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变成垃圾场,
是什么打破了一池平静?
来看下面这起刑事案件!
近日,上海崇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倾倒“毛垃圾”刑事案件,对李某猛等6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1年初,被告人李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雇佣李乙、刘某、张某飞从事“毛垃圾”的运输处理事宜,被告人王某军和李甲合作,分别寻找垃圾的货源。 2021年8月份,被告人李甲和李某猛协商,由李某猛将其使用的位于某镇的鱼塘作为卸点提供给李甲倾倒“毛垃圾”。 2021年8月21日至28日,李甲等人将共计约110车“毛垃圾”从市区装运后运输至李某猛提供的鱼塘内倾倒。 2021年9月11日至13日、9月26日至28日,由王某军提供挖机司机装运垃圾,刘某负责车辆调度,李甲等人将堆放于某镇垃圾场共计约160车的“毛垃圾”转运至李某猛提供的鱼塘内倾倒。 法院审理
审理中,各辩护人就涉案场地恢复费用、被告人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等问题提出相关辩护意见。合议庭在对案情充分查证、研判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猛、 李甲等六人违法国家规定,共同非法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 说法
什么是“毛垃圾”?
“毛垃圾”是指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的固体废物,是“黑中转站”的内行话,属于其他有害物质,倾倒、填埋在地下会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环境损害,严重破坏相应区域的生态环境。 非法处置“毛垃圾”会有什么后果? 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毛垃圾”,情节较轻的,会被处以行政处罚,若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六名被告人在没有“毛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混合固体废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意义 “毛垃圾”是影响市容市貌的一大顽疾,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毛垃圾”会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环境污染,破坏美丽宜居的生态环境。本案的处理严厉打击了非法倾倒“毛垃圾”的行为,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文章来源:上海崇明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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