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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躺赚”,他组团“跑分”拉朋友下水……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7次举报

为获得高额利益

利用手机、电脑、上网卡

在诈骗活动中帮助接收诈骗资金

并转移到指定账户

还拉朋友下水

……

20岁出头的年轻人幻想着日进斗金“躺”着赚钱,帮助电信网络犯罪人员接收诈骗资金并转移到指定账户,不仅自己走上了犯罪歧途,还拉朋友下水……近日,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张某鑫、詹某涛犯诈骗罪,张某杰、郝某等5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各并处罚金。

拉来好友一同参与犯罪


“2021年6月底的一天,我在朋友那里喝茶时见到了詹某伟(在逃),他问我要不要帮忙转账,每天工资500元。我觉得工资很高,就答应了。”回想自己是如何误入歧途时,张某鑫说。


原来,詹某伟是一个中间人,负责联系电信网络诈骗头目“大海”(在逃),并组织接收诈骗到的资金再进行转账,而张某鑫就是他选中的转账人。


张某鑫答应“下海”后,詹某伟给张某鑫提供了手机、电脑、上网卡等工具,教张某鑫下载某聊天软件,并把张某鑫拉到了一个“跑分”群里。群里有诈骗头目“大海”,还有参与诈骗的同伙,接收、转出诈骗钱款等系列操作指令都是在这个群里商议进行的。


“后来,我找来发小张某杰一起干,他负责去拿银行卡。慢慢地人手不够了,我又找到朋友詹某涛参与进来。”张某鑫自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一员后,还把朋友拉进来,三个人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小犯罪团伙,并在广东省汕头市租了一处房子作为犯罪窝点,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和稳定的配合关系。


“‘大海’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头目,负责组织诈骗、转移资金的全过程;詹某伟是中间人,负责联系和监督转账;我负责组织詹某涛、张某杰用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并转移给诈骗团伙。詹某伟通过某聊天软件将一货币网站的收款二维码发送给‘大海’,‘大海’支付给我们劳务费。后来银行卡不够用了,张某杰组织郝某等人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15张,还购买银行卡21张用于转账。”张某鑫供述。


引导侦查固定证据


郝某系卖卡人员,其名下银行卡多次被锁定,公安部将相关信息推送给郝某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在广东汕头将张某鑫等7名涉案人员抓获。在抓捕张某鑫、张某杰和詹某涛的现场,公安机关缴获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还有银行卡套件37套。


2022年1月20日,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将该案移送李沧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分工详细、层级繁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李沧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侦查阶段跟进引导侦查,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补充侦查提纲,固定提取手机内电子数据、全面调取“卡农”的证言、利用反诈平台更新下载被害人报案材料等,固定证据。


“犯罪团伙利用某聊天软件和数字货币等方式进行沟通和分赃,大量使用团伙内部默认的特殊用语,逃避侦查、隐藏犯罪的意图十分明显。”李沧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衣娅妹说。


为了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准确定罪量刑,李沧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共同研判案情。联席会上,参会员额检察官结合办案经验,详细分析了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作案手段和特点,大家一致认为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不同的主观认知程度和实施的客观行为,分层分别认定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案中,张某鑫和詹某涛与诈骗团伙通过某聊天软件沟通,提供银行卡号给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被害人钱款,再根据诈骗团伙指令进行“跑分”,即将钱款转账到诈骗团伙指定账号,从而完成整个电信诈骗的过程,分工非常明确,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银行单向流水金额已达上亿元。由此可以看出,张某鑫和詹某涛与诈骗团伙已经形成长期稳定的配合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两人与诈骗团伙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张某杰主要负责收卡、送卡,并组织丁某、郝某等4人出售银行卡,行为单一,张某杰及4名卖卡人员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厘清关键症结破解办案僵局


犯罪事实清晰了,但是犯罪嫌疑人不承认与诈骗团伙共同犯罪,这让案件又陷入了僵局。


办案检察官重新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发现了大量行话术语,有一些是语音聊天。检察官一方面对行话术语与聊天内容的关联性进行研判,破解了被告人翻供否认明知诈骗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直接播放语音内容,当庭让被告人及同案人对语音进行辨认,确认了语音是被告人自己所说后,再次出示含有行话术语的关键语音内容,直接证明了被告人主观明知诈骗犯罪内容。


“历经两个多月的时间,在办案过程中,被害人报案数据是动态变化的,存在新增报案人的情况。因此,我们坚持大数据赋能,充分发挥反诈平台大数据作用,引导公安机关即时更新报案数据,准确追加认定金额,最终明确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1.3亿余元,查实的诈骗金额达到1500万余元。”李沧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姜安妮介绍。


最终,经李沧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新闻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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