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就是一部生动的教科书,每个案例背后都凝聚着检察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智慧与决心。徐汇区检察院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推出检察官办案故事集,与检察官一起“看案学法”,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回收高档酒瓶
批发低档酒水
购买虚假标识
……
怀揣侥幸心理的马某
为牟利“偷梁换柱”卖假酒
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在本市一个偏僻简陋的民房内,处处散落着多种知名白酒品牌的外包装、二维码标识等材料,桌上还堆放着酒瓶、漏斗、压盖机、吹风机等各类一应俱全的制假工具,房间的角落则堆积着数百瓶假冒品牌的白酒。而房屋的主人马某直到落网时还抱有侥幸心理,希望自己偷偷制作假酒售卖的行为不会被警方发现。
据办案民警介绍,马某将其回收的各类知名品牌酒瓶进行“洗澡翻新”,通过灌装贴牌的方式销售牟利。
“我的妻子身患重病不能工作,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为了能快速赚钱我就铤而走险干了错事”,在法庭上,马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这些假酒都是我自己做出来的,外包装材料、二维码等标识都是别的地区快递过来的,酒瓶都是我对外以2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回收过来的,我也是一时糊涂,想快速赚钱养家,就把购买来的空瓶子先洗涮干净,然后用购买来的低价白酒灌装到空瓶子里去后,贴上品牌白酒的标识、二维码,用吹风机把商标吹干,盖上盖帽,一箱一箱装好,就这样对外销售了。”
马某回忆起自己的制假过程带有一丝羞愧,“因为酒是假冒的,所以出售的价格比市场价低。为防止案发,每次我都是夜晚一个人骑着电瓶车趁着月色偷偷送货,客户是熟人介绍的,彼此之间不讲真实姓名,我们都是现金交易,不走微信、支付宝转账,和客户电话联系时也经常说得很隐晦,本以为私下偷偷卖给几个老客户不会被发现,没想到还是被抓了,现在说什么都已经晚了,我愿意认罪认罚,希望能对我从轻处罚。”
近日,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认定2019年起,被告人马某为谋取利益,在其居住地通过采购低价的白酒及品牌名酒的外包装、二维码标识等,采用灌装、勾兑、更换外包装等手段,将低价白酒假冒品牌白酒销售给他人。
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马某非法经营的数额达人民币10余万元。徐汇法院经审理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马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购买各类品牌白酒的包装、商标标识、空酒瓶等,用低价酒冒充高价酒的手段,假冒多种白酒的注册商标对外销售,严重侵害商标注册权人的合法利益,既妨害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类侵害民生领域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检察机关利用捕诉一体的原则,迅速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该类犯罪,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关键证据、筑牢案件基础。并通过快速批捕、审查起诉、认罪认罚、开庭支持公诉等,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彰显检察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的方式,联系权利方及时补充相关权利证明,并认真听取权利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徐汇检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法条已调整为违法所得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刑法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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