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
学区房成了很多父母争抢的对象
然而,秀洲一家长却动起了歪脑筋
办假证企图浑水摸鱼
案情速递
2018年6月,苏某的儿子到了要读小学的年龄,他最心仪的小学是嘉兴市某重点小学,“我想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当时觉得这所重点小学很不错,儿子去读书也方便,我很想让儿子去那里上学。”然而,苏某并没有该小学的学区房,作为父亲的他陷入了焦虑。
一天,苏某从工作单位路过该重点小学校区附近时,恰巧看到了一家店面的卷帘门上刻有“办证+电话号码”的字样,苏某瞬间有了主意。
苏某通过门面房卷帘门上的办证广告,电话联系上办假证的人,向其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房屋坐落位置、儿子上学的时间等信息。为了避免与别人冲突,苏某还特地去查看了该重点小学所属学区的小区,报给做假证的人一处根本不存在的房屋。
两天后,苏某在某公园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办假证人员购买了假房产证一本。由于当时学校还采用线下报名形式,苏某使用该伪造的房产证,成功为其儿子办理报名手续并入学。
2022年8月,嘉兴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苏某的“把戏”。8月17日,嘉兴市审计局将苏某涉嫌伪造假房产证为子女办理入学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月18日,苏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苏某刑事责任,依法向秀洲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父母望子成龙的心情可以理解
但一定要按照教育局相关规定
办理入学手续
妄图以假证蒙混过关
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诚信
才是最好的家庭教育。
文章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5年
6次 (优于88.58%的律师)
2次 (优于85.39%的律师)
21215分 (优于97.75%的律师)
一天内
1581篇 (优于89.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