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2023】17
小江多年来一直没有正当职业。2021年10月,小江通过与朋友一起喝酒,认识了王某。小江对王某谎称自己是某单位的警察,王某相信其身份后,当即表示请小江帮助其办理有关业务。此后,小江准备了假冒的警服、肩章、警号、工作证等物品,进一步获取王某的信任,开始以缴纳相关费用等理由多次向王某索要现金。2022年1月至2月期间,王某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共计向小江转账6万元,小江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其违法物品,小江亲属第一时间向王某亲属退赔全部款项,获得了谅解。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小江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江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通过赔偿损失取得了谅解,故对其尚可从轻处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不属情节较轻,不能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被告人小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案移交的警服等物品,予以没收。判决作出后,被告没有上诉。
招摇撞骗罪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相比,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一般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性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冒充警察招摇诈骗罪要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群众在办理业务时,要通过正规手续办理,谨防不法分子冒充警察、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否则,不仅个人财产遭受损失,还扰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活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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