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借条上签字,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吗
芜湖弋江区法院:未签字但全程参与借款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虽然一般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但仍以“未签”为例外。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黄某和妻子王某虽已离婚且借条上仅有黄某一人签字,但因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亦参与了借款全过程,故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借款人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出借人吴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后续利息。黄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王某通过微信向其朋友吴某借款15万元,后吴某将上述款项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付了黄某。2019年9月,王某又通过微信和吴某协商借款利息,双方确认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从借款当日计算,利息共计4.2万元,扣除1万元还款,尚欠借款本息18.2万元。2020年9月,黄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差欠吴某19万元的事实,后黄某和王某离婚。因二人均未再向吴某还本付息,吴某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其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依据吴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得出从提出借款到协商借款利息再到对账确认借款本息数额,妻子王某参与了该笔借款的全过程。虽然案涉借条在王某与黄某离婚后由黄某一人出具,但王某在其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全程参与借款,应当认定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与王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二人共同向吴某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并继续承担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