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
不仅会给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伤害,
出轨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
也会对整个家庭造成财产损害 。
虽说逝者已矣,
但生者总是意难平。
尤其是配偶生前赠与“第三者”的财产,
一定要想办法追回来!
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吗?
请看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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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女子李某于1988年与丈夫张某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夫妻俩辛勤劳动,把三个儿女抚养长大。但自2016年起,张某与女子王某相识后,便长期保持不正当婚外情关系。
2016年至2021年,张某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分284次转给王某共计40.13万余元。2018年,张某从银行卡取现12.7万元交给王某,王某用其支付了衡阳市某房屋的首付款。此外,张某还支付了6.36万元为王某购买小汽车。
2021年3月,张某因患心梗疾病在送往医院途中不幸死亡。在办理丧葬事宜时,李某发现张某的银行账户内没有分文存款,二十多万元的丧葬费全靠自己东拼西借筹集而来。经过多方打探,她这才发现丈夫早已出轨的真相。
悲愤交加的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被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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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被告王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两人相处过程中,被告王某多次接受张某给予的款项,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发生的赠与合同。
对于张某的赠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张某虽已去世,但其生前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共同生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被告王某在明知张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张某保持超出普通男女朋友的关系,其行为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原告李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二人的财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二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生前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损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各项款项共计59.19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衡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序良俗作为整个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很早就作为法律原则被立法者确认。人们所从事的任何民事活动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领域中的一个具体运用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均无权任意单独处分。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来源:衡南县法院、衡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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