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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伪私募”的“糖衣炮弹”: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7次举报

  近年来,随着“P2P”非法集资乱象的逐渐平息,私募基金“拼单”“嵌套”“买壳、卖壳”“抽逃转移资金”等乱象逐渐进入金融犯罪视野。

  14只备案私募基金项目作“幌子”,年化收益高达12%-24%的允诺,共计17亿余元的非法吸收资金,2000余万的“借款”,1400余人,200多个个人账户……

  这一系列大大小小

  隐藏着怎样的骗局?

  在对一起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后,浦东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徐弘艳介绍道:“涉私募基金领域的犯罪案件常常披着合法的外衣,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2021年12月,多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曾多次购买上海A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自2021年7月起未能兑付,共计损失2亿余元。不少被害人疑惑:合同注明资金投入A公司私募基金,A公司也确实进行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还发行了一批备案私募基金,并显示基金有托管方,为何还是出了问题?

  挂羊头卖狗肉

  真假私募迷人眼

  2015年7月,由某某成立A公司并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浦东新区设总部,并陆续在各地设立销售分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据检察官徐弘艳介绍,由某某拥有多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多家知名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交易工作,深谙证券市场运作规则的他利用自己极强的专业背景,精心布置了一场金融骗局。

  由某某设立A公司后,并没有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诚信、合法经营,而是上演了一场“挂羊头卖狗肉”的障眼法。他按照私募基金规定陆续设立了14只私募基金,并进行了备案登记、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人均符合合格投资人规定。但这14只基金总规模仅2亿余元,除由某某本人或涉案公司外,其他合格投资人共计十余人,所以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并非A公司的主要业务。

  其真正的主营业务实则以投资私募基金为名的高息理财产品。由某某以A公司的私募管理人登记为招牌,以设立的备案私募基金为广告,虚构证券操盘团队资质,通过员工口口相传推广宣传A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理财产品,并承诺12%-24%的高额年息,诱骗大量投资人购买A公司理财产品,金额高达17亿余元。这些理财产品不备案、无托管、投资人投资金额门槛仅5万元且没有合格投资人资质审查,不符合私募基金的基本形式要求。根据相关法规,私募基金不可以公开推介,并且对于投资人资质有严格要求(即投资人需满足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通过真私募与伪私募双管齐下、真假并行,由某某的犯罪手段隐蔽性更强、迷惑性更甚,成功欺骗了许多投资人。

  这步步为营的算计让奔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来的投资人一步步走进被犯罪吞噬的深渊,他们哪里想得到,真私募只是幌子,而高息理财产品的资金都进了由某某个人口袋,大部分被其用于归还本息、支付高额佣金、公司运营及个人消费,仅有少量资金以其个人及关联公司名义实际投入备案私募基金。经审计,截至案发,由某某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达7亿余元。

  规避监管操控资金

  妄图洗白非法所得

  几年间,一笔笔资金汇入由某某的资金池,他在积攒起巨额资金的同时也盘算着怎么让资金的流动更有助于他的“完美骗局”。

  如何保证备案私募基金的持续运行,以获得投资人的信任?由某某将资金池中的少量集资款以个人、关联公司等名义投到备案私募基金作为跟投,即造成A公司运营的备案私募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的假象,而经证券市场交易运作后投资资金变成合法投资收益回流至资金池,又顺利改变了“钱”的身份,便于后续对资金的划拨使用,一举两得。

  如何规避金融机构监管,让资金得以正常流转而不被限制?由某某个人账户作为资金池账户,长期交易频繁、且交易额巨大,面临被金融机构限制或停止交易的监管。为了能让资金顺利的为己所用,由某某指使部分公司员工提供了200多张个人银行卡,接着把资金池中的资金“化整为零”,利用200余张银行卡小额转出,确保资金的顺利流动,既避开了金融机构的严密监管,又确保其对资金的支配与控制。

  资金链断再行骗

  庞氏骗局终到头

  虽然通过真假私募并行的方式吸纳了巨额的资金,但由某某的公司始终没有可持续的经营业务,因此只能不断用新客户的投资款项去填补应支付给老客户的利息。但其承诺的利息太高,再加上要支付给业务员的高额佣金,资金成本甚至高达到30%以上,资金窟窿越来越大。当兑付期集中届满、新投入资金越来越少,资金链注定无法支撑。

  2021年年中,由某某的资金链断裂,眼看纸包不住火。面对资金缺口,由某某继续编造各种理由四处寻找资金,企图填补窟窿,喘过气后继续伪私募的骗局。在经人介绍认识俞某某后,由某某一边美化现状,声称自己管理着多只备案私募基金,实力强大,骗取余某某信任,向其借款;一边夸下海口,谎称有数亿合作资金即将到账,还款能力有保障。随后,由某某成功从被害人俞某处骗得2000余万元,但数亿元的窟窿哪是区区两千万能堵得住的,由某某终究“无力回天”,庞氏骗局终到尽头。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浦东新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进行追赃挽损工作,查扣大量赃物并追缴部分赃款。2023年1月18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洗钱罪对由某某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浦东新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进行追赃挽损工作,查扣大量赃物并追缴部分赃款。2023年1月18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洗钱罪对由某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2】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3】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文章来源:浦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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