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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配,是否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5次举报

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当债权人找上门,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时,债务人却声称已经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这样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本期以案说“典”,让我们通过槐荫法院牟阳法官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2021年4月1日,翟某向钱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中记载,借款人翟某因资金周转,收到出借人钱某出借的80000元,借期为12个月,于2022年4月1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若借款人逾期未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上述借条出具之日,翟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21年10月登记离婚。还款期限届满后,翟某、吴某未偿还借款。钱某认为,翟某、吴某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且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翟某、吴某共同偿还借款800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


翟某对上述借款无异议。

吴某辩称,自己与翟某已经离婚,且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名下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钱某不能要求自己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应否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经审理,槐荫法院认为:翟某向钱某借款,发生于翟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庭审中,吴某认可翟某的借款用途为偿还房贷、车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人已经离婚,并且离婚协议约定翟某名下的债务由翟某个人承担,但该约定系夫妻两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钱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吴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一、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钱某借款本金80000元;二、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钱某违约金8000元;三、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吴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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