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2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军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对方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前提下,仍出借本人名下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进行“跑分”,赚取一定佣金。黄某军利用银行卡转移涉案金额为305万余元。
碾子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黄某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什么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有哪些类型?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以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其他类型还有:1.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等行为。2.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等行为。3.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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