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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2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获利300余元!法院判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0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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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

有没有经常收到各类骚扰电话呢?

那是因为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吗?

要面对怎样的处罚?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1

基本案情

自2018年年底以来,被告人陈某陆续从微信网友“名车汇”“押车放款”“晓爸爸”“A百科(神父优势)”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车辆信息2000余条,用于个人二手车生意并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300余元。

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出售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300元上缴国库。

3
法官后语

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网络时代,每位公民都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身份类、个人住址类信息,对含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外卖单、车票、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要妥善处理,不安装来路不明的软件程序,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要及时报警,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和部门,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负有责任和义务,应从源头端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机制建设,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必将依法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淄博市张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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