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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渔网触及“法网”,“刑”不通!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8次举报
东海,是中国海洋生产力最高的海域,是各类鱼虾繁殖和栖息的良好场所。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2013年11月,原农业部发文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

利令智昏,福建两名渔民为捕捞更多水产牟取利益,使用远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拖网,在东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触及“法网”被判刑并负责生态修复。

案情回顾

被告人蔡某系福建漳州人,案发时36岁,小学毕业后跟随家人从事捕鱼至今。

2021年8月,作为某船股东之一的蔡某购置起网机和网具并雇佣福建籍被告人张某为该船船长。2021年8月18日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受被告人蔡某指挥,驾船搭载7名船员从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南港码头出发,在东海海域进行拖网作业,捕捞水产品共计2.4万余斤,销售所得10万余元。

2021年9月5日18时许,涉案船只在东海海域被海警查获,现场查获起网机2台、网具5张及渔获物954.4公斤。扣押在案渔获物经海警局依法变卖,得款3450元。

经查,涉案船只核准的生产方式为“钓具”。经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该船生产所用的单拖网网具网目尺寸为20mm,小于东海区拖网网类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54mm。图片

案发后,蔡某主动到温州海警局鹿城工作站投案。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东海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价值共计44万余元。

2022年11月,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蔡某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并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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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张某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二人非法捕捞作业强度大、对幼鱼资源破坏性大,影响了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生态修复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退缴在案非法所得11万余元,上缴国库;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万余元,用于在东海海域增殖放流大黄鱼苗开展生态修复,共同承担鉴定费用8000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当天,温州海警局鹿城工作站、温州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组织30名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据悉,鹿城法院根据初步的生态修复方案,将择日在东海海域增殖放流价值44万余元的大黄鱼苗。该院立足保护生态环境刑事审判职能,探索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有机衔接,不断创新刑事司法服务、保护渔业资源举措,积极引导被告人参与生态环境修复,从法律上惩治震慑非法捕捞行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律师提示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章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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