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崇明的刘某,在河边捡柴火的时候,发现几大卷黑乎乎看起来像是棉布毯子一样的东西,一层层卷在钢管上。刚好刘某家里需要几根排污管,这些钢管的尺寸看着正合适,就想着把钢管抽出来拿回家。
由于钢管被毯子包裹的非常结实,无法直接抽出,刘某第二天带上撬棒、镐头等工具,把包裹的毯子一点点破坏掉,将中间的钢管取出来。刘某从中午一直弄到下午,见天色已晚,就先将撬出来的三根钢管,用推车运回了家中。 过了一天,刘某想着把河边剩下的几卷毯子中的钢管也偷回来,于是又带上工具来到河边,正在撬的过程中,被工地的负责人发现,并报了警。原来,这些毯子是一家公司用于铺设在河道两边防止水土流失用的水土保护毯。
近日,崇明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刘某盗窃的钢管价值510元,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刘某为盗窃钢管所破坏的水土保护毯价值43500元,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到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已对被害单位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于是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过程中,还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更是错上加错,切莫因一时冲动,给他人造成更大损失,否则得不偿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犯罪后更应该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对方损失,争取从轻处罚。
文章来源:崇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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