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
或者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
借给他人跑分(转账),
每天就能轻松得“好处费”?
看似“生财有道”,能挣快钱,
实则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快钱挣不到,结果“挣”了刑期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罪名位居全国高发率第三,“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面,通过龙口法院审理的一起帮信犯罪案件,共同了解如何预防此类犯罪。
基本案情 王某原本常年经商,为了方便接收各地货款申请注册了多张银行卡。后因为疫情原因,生意逐渐惨淡,生活颇为困难。 2022年3月,王某在一微信群中看到有一陌生男子徐某发消息称“想要轻松快速赚钱的加我”,王某看到后很心动,便私下联系了该陌生男子。徐某称其收购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不同种类支付金额不一,其中银行卡获利最高可达3000元每张。王某想着自己有多张银行卡,留着也是没用,而且银行卡也不是信用卡,不可能被拿去套现,自己怎么也不会亏,王某未深入追究徐某收购的意图,本着尝试的态度,王某出借了一张银行卡,果然徐某依约打款。 后王某认为这是一项可以发财的“出路”,遂与徐某多次联系,并且后期在了解到徐某收购其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及家人名下的6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出售给了该徐某,王某从中获利18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获,王某出售的6张银行卡入账240万元,均系该陌生男子所在的电信诈骗集团实施诈骗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1】“帮信罪”的大多数犯罪主体为年轻人,此类群体具有较大的经济需求,为了赚取“快钱”,选择走捷径出售、出租自己的或者是身边亲戚朋友的银行卡,对卡内的异常大额交易并不在意或者置之不理,认为自己的行为无关紧要,殊不知自己的这种行为大多情形下已经构成“帮信罪”。 【2】大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如果不慎丢失,应该及时注销或者挂失,不可随意丢弃。更不可以为了贪图小利而予以出售、出租或者交给他人保管使用,否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文章来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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