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875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潘某多次实施诈骗,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潘某犯罪的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蓬勃兴起的外卖行业作为新业态代表领域,吸引了大量灵活就业群体。本案中,不法分子打着帮助外卖骑手“走后门”的旗号,从事诈骗活动,侵害了骑手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官在此提醒,一旦出现纠纷,大家要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轻信“走后门”“双倍理赔”等虚假宣传。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文章来源: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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