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黑科技”助力驾考,可行吗?可“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1次举报

不识字,没关系

不想刷题,不要紧

“黑科技”包你考驾照

可行吗?

请看河南省邓州市法院审理的

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李某得知

刘某因文化程度不高

担心考不过科目一

便伸出“援手”

告知其有套“黑科技”设备

只需2000元便可保过关

刘某欣然答应

考试当天

刘某“全副武装”

接收器、微型手机、微型摄像头等

设备一应俱全

不料还未进考场便被当场查获


案发后

在外协助作弊的李某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

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伙同他人组织作弊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罚金”等相关规定

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

依法判处李某

有期徒刑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刘某被取消考试资格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投机取巧,自食其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提示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法官提醒

提醒广大网友:

无论大考小考,

切勿投机取巧。

遵守考纪、诚信应考,

才是正道;

勤奋学习、扎实备考

才是王道。

文章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5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3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208分 (优于97.7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80篇 (优于89.92%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82420 昨日访问量:8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