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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出借医保卡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共犯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0次举报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医保基金诈骗系列案件,与以往此类案件不同的是,这批案件中的参保老年人从通常的医保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很多人可能会疑惑这些老年人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下案件的前因后果,看看从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2021年1月至8月,王某和李某从30余名老年人手中以3000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租借医保卡,之后李某以在各大医院看病为由,利用上述医保卡购买纳入医保范围的药品,而后再高价转卖。

而案件中出借医保卡的老年人,在明知王某、李某冒用老年人的身份,利用他们的医保卡低价购买药品高价转卖获利的情况下,却仍然有偿提供自己的医保卡,为王某、李某骗取医保基金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截止2022年12月,宝山法院共审结该批案件28件,涉及30余名老年人,根据涉案老年人犯罪情节轻重的不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案件中的老年人无不表示:自己只是将卡借给他们“用用”,反正卡里的钱也取不出来,不用也是浪费,不如用来换点“零花钱”。但这恰恰说明,他们在出借医保卡的时候,是十分清楚王某和李某利用医保卡套取药品高价转卖的动机和行为的,因此,这些老年人并不“无辜”。


从案件中老年人的表述中可以发现,这些老年人出借医保卡的目的是为了挣钱,出借一次可以挣五六百,出借次数多的可以获利上千乃至上万元。正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于违法犯罪没有正确的认识,这些老年人殊不知自己“想当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这些老年人不觉得自己实施了犯罪,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犯罪?原因在于,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涉案的老年人在出借医保卡时,已知晓王某和李某会用他们的医保卡买药再转卖,此时仍然出借医保卡,已经具备刑法中的犯罪故意,该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医保基金制度,构成诈骗罪的从犯,必然要受到法律惩罚。

本案中绝大部分涉案老人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然而,对于涉医保基金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只会越来越强,违反国家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八条则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由此可知,医保基金是国家设立的,由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按照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国家财政缴纳的比例相对而言更高,购买医保药品只需支付实际价格的15%左右,其余均由国家负担。因此,医保基金中的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具有非私有性,如果虚构病情,冒用医保卡购买药品,事实上就是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轻则违法,重则犯罪!相关犯罪的犯罪数额则按照国家缴纳比例的数额确定,即在药品总额中扣除个人支付的部分。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参保人员的下列行为构成欺诈骗保:


①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②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③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④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因此,自己伪造就医事实、帮助他人伪造就医事实、套取医保药品再转卖等行为,都属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因此,医保基金监管主体包括政府、社会、行业和个人。医保基金监管是涉及老百姓生活的大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作为享受这项政策的广大群众,更要遵法守法,保护好这项社会福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文章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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