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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路怒”冲昏头,追逐竞驶恐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2次举报

网约车司机秦某在两江新区财富中心接到一名乘客,经幸福广场下穿道后,直行通过路口时,因嫌前方车辆行驶过慢,遂向左侧车道强行变道,差一点与左后方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随即,李某心生不满,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遂加速追赶上去。


不料,秦某又通过超速、违反交通信号灯等方式追赶李某,后二人加速追逐竞驶,最终两车发生碰撞,引发事故。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驾驶网约车在两江新区星光大道往黄山大道处,对正常行驶的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强行变道。李某为泄愤,自16时32分53秒至16时34分53秒,加速追赶秦某驾驶的车辆并多次故意别车。16时35分,秦某让车上的乘客提前下车后,违反交通信号并超速追赶李某驾驶的车辆,追上后强行别车。之后两车均超速行驶,直至16时36分18秒两车发生碰撞事故,致秦某、李某车辆损失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李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1】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强行加塞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驾驶习惯,更多系一种违法行为,甚至可能因之导致情绪失控,引发严重的事故,构成犯罪行为,正如本案。

【2】为此,提醒大家日常开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车,切勿强行变道、加塞或追逐竞驶,否则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最终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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