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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终身从业禁止!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65次举报

“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教授未成年人的便利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2023年1月,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获判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时,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这是一份在2022年11月底浦东新区检察院制发的起诉书中的内容。2023年1月,被告人姜某某获判终身从业禁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施行以来,浦东检察院首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建议终身从业禁止,经法院审理后,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紫丁香”团队成员杨淑红介绍道。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预防对未成年人再犯罪


经查,被告人姜某某担任某培训机构聘任的钢琴专业教师期间,受多位家长聘请至家中授课,在为被害人授课时,对多名女童实施猥亵。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姜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却利用教授未成年人的机会进行猥亵犯罪,其行为影响恶劣,应予严惩。2022年11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为预防其再次犯罪以及净化教育培训行业环境,检察官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禁止其从事和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

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为受害女童申请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并对被害人做心理疏导,为各被害人父母分别进行了家庭指导教育。


制发检察建议

图片

做好溯源治理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要求司法机关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近日,2022年度未成年人检察十大关键词评选结果揭晓,‘强制报告’与‘入职查询’均入选十大关键词。禁止存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劣迹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工作,是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杨淑红介绍道。

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做好溯源治理,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再次发生,浦东新区检察院向姜某某所在培训机构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涉案机构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尤其是预防性侵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犯罪记录查询,对新入员工进行入职查询,通过犯罪记录查询和入职查询,将有性犯罪记录或者劣迹的人员排除在外,防范有前科劣迹人员对未成年人再度实施加害;建议该机构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应立即与监护人沟通联系,履行告知和提醒义务,并立即报案,做到发现一起、报告一起。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面对性侵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遭遇猥亵等侵害后很少主动向家长反映,教职人员在对未成年人侵害时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依法应予严惩。此案被告人被宣告从业禁止,罚当其罪,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将有效防止有犯罪前科者混进教职员工队伍,或者换个“马甲”重操旧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律师提示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浦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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