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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踢踹车辆还振振有词,看检察官怎么说?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次举报

女子闯红灯逼停正常行驶车辆后,不仅与车主起了争执,还踢坏车辆,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罗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处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17日上午,胡先生驾车在某路口右转,与此同时,罗某准备直行通过路口。根据路口信号灯指示,此时直行是红灯,罗某应在路口等待。但是罗某对信号灯熟视无睹,直接闯了红灯,幸亏胡先生反应及时,刹住了车,才避免了发生车祸。

心有余悸的胡先生打开车窗训斥罗某,要求对方不要再闯红灯,但是罗某不仅不服气,还与胡先生起了争执。为了宣泄情绪,罗某想要对着汽车吐口水,并故意对着车辆的右前侧狠踹,造成车辆副驾驶车门和右侧凹陷。看到闯了祸,罗某决定逃离现场,但被随即下车的胡先生拉扯住,在无法脱身的情况下,罗某索性躺在了马路中间,无奈之下胡先生最终选择报警。

根据事后的物损鉴定和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车辆物损达人民币4800余元,已达寻衅滋事罪中损毁公私财物的入罪标准,罗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罗某对自己闯红灯的行为供认不讳,她表示,自己确实看到了红灯,但是因为赶时间,才“出此下策”。不过对于双方起的争执,罗某一再表示,是胡某先辱骂自己,自己才踢踹车辆报复,责任应当在胡先生。

是胡先生的责任么?

检察官在查阅案发路段监控和证据材料后认为,罗某擅闯红灯影响他人车辆正常行驶有错在先。其次在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罗某没有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反而采取企图吐口水、脚踢车辆的方式激化矛盾。在事情发生后,罗某又躺在早高峰的马路中间,影响其他车辆的行驶,破坏公共秩序。

综上,检察官认为罗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罗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律师说法

无理耍泼不应该,违法犯罪受刑罚,请君留点口德,及时刹车。

检察官提醒

【1】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磕磕碰碰总是难免,希望大家能够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莫要因为一时情绪上头,采取不理智的应对方式,导致矛盾激化。

【2】同时,也要再次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要因为所谓的有急事、赶时间,而忽视道路交通安全,以免酿成悲剧,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文章来源:静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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