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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需“打点”,一女子落入骗局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4次举报

一男子假冒律师,借帮他人打官司名义,编造需要“打点费”等借口,伪造裁判文书,骗取委托人钱财。2022年9月23日,上海黄浦区检察院对一起诈骗案的被告人闫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9月初,蔡女士因婚姻问题要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律师的闫某某。蔡女士决定委托闫某某代理该案件,沟通后确定律师费用为5万元,但闫某某提出要先支付5000元作为“铺铺路”的费用,蔡女士爽快地答应了。几周后,闫某某主动联系蔡女士,称调取其前夫的开房记录和投资款动迁材料等需要1.5万元,蔡女士十分信赖闫某某便支付了钱款。

10月,蔡女士与闫某某前往律所签订了《案件代理合同》,并指派闫某某的合作律师小陈代理,蔡女士按合同条款当场支付了律师费用。之后,闫某某以打点关系、判决前要请办案人员吃饭等理由陆续向蔡女士索要3.5万元。当蔡女士询问案件进度,是否已经获得判决时,闫某某却支支吾吾表示一审判决结果房屋归蔡女士所有,但为防止其前夫上诉,要赶在对方前上诉。不了解法律的蔡女士信以为真,签署了上诉书。后,经蔡女士多次询问,闫某某将一审判决交给蔡女士。2021年10月,蔡女士的离婚案二审判决,闫某某先是以“执行庭要收取执行手续费”已经将钱款垫付为由,向蔡女士索要1400元,后又以“在找房子的买家”为由始终不肯将二审判决书交于蔡女士。期间,为了稳住蔡女士,闫某某还注册了一个新的微信账号扮演“陈法官”,告诉蔡女士钱已收到、会将事情办妥。

最终,在蔡女士不断地追问下,闫某某顶不住压力,将自己诈骗的事实全盘托出,并将真实的一审、二审的判决交出。蔡女士这才发现两次审判的结果房屋都是归其前夫所有,自己先前获得的一审判决书竟是伪造。原来,闫某某并非律师,只是帮合作律师小陈介绍案源,自始至终他也未向蔡女士表明自己系中间人的身份。“蔡女士的案件其实由小陈负责,我为了能多拿点钱,就瞒着小陈私底下向蔡女士谎称有打点关系的渠道,”闫某某到案后供述道,“在发现一审输了之后,我又私自用电脑软件篡改了小陈给我的判决书并交给蔡女士,后一边继续虚构事实骗取钱款,一边心存侥幸希望二审能够改判。没想到还是被发现了。”另据闫某某交代,他还以类似的借口骗取了另一名办理离婚事宜的当事人1.8万元。闫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违法所得。2022年12月20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律师提示

【1】正规律师,一旦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或委托协议,无特殊情形不会增加律师费,除非与当事人再次协商一致,且提供相应凭证。

【2】当事人若深信所谓关系,想取得超额利益,建议不委托律师为好。

检察官说法

【1】市民遇到涉诉的矛盾纠纷,要寻求正规的法律服务机构,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律师证等信息,要看清合同上的代理律师,直接与代理律师联系案情。

【2】另,法律面前无特权,切莫相信所谓的“托关系”“打点”说辞,以免陷入骗子的圈套。



文章来源:上海黄浦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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