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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光碟一年获利近百万,但他后悔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4次举报

工资还没涨

各大视频网站会员费
却又又又又又涨价了
明明充了VIP
还有超级点播等着你
甚至还限制投屏
想看剧
到底怎么办

有人在需求中发现了“商机”

趁机私刻光碟、倒卖视频资源

短短一年时间收益近百万

也将自己送入了监狱里

......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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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视频网站下载高清影视资源,使用蓝光光碟刻录机自行复制上述影视资源形成蓝光影视光碟,或从他人处购买蓝光影视光碟,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6.7万余元。2020年7月14日,蔡某某被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蓝光影视光碟2840张。2020年8月9日、1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从蔡某某的下家处提取蓝光影视光碟202张。经南京市版权局鉴定,上述扣押、提取的影视光碟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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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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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
二、没收被告人蔡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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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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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量创作者选择将自己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视听作品上传分享在网络平台,希望吸引更多受众,既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也能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这也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从各大平台下载、复制他人的作品后,或是直接发布在自己经营的平台吸引流量,或是刻成光盘再次售卖,将他人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不仅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还触犯了刑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蔡某某购买刻录机、电脑、打印机、蓝光打印机、移动硬盘、光盘等设备和材料,通过网络下载影视资源,后复制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96.7万余元,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打击侵犯著作权的不法行为,维护版权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律师提示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来源:南京玄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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