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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两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29次举报

春节期间

个别商贩瞅准了烟花市场需求

“无证上马”

企图擅自售卖烟花爆竹

殊不知烟花爆竹需专营专卖

违者恐遭牢狱之灾


近日



 北辰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程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千余元。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



被告人程某、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省市购进了烟花爆竹并欲进行销售。

2022年6月6日



被告人程某、王某某在将烟花爆竹存放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某仓库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

烟花爆竹2280箱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105元)

案发后

被查获的烟花爆竹

已被公安机关收缴罚没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程某、王某某在未取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

实施烟花爆竹的收购、运输、储存等行为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

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对程某、王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1】根据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等行为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2】法官提示,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等行为。

【3】同时,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易燃易爆物品。


文章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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