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偶然的机会,蔡某得知,如果在食品中吃到小虫、钢丝之类的异物,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进行10倍赔偿,遂决定以此“碰瓷”进行讹诈……截至案发,蔡某在短短3个月内共计敲诈16次,勒索金额超过7000元人民币。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蔡某提起公诉,该案已开庭审理,蔡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就餐时在食物中发现异物向商家索赔,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并不意味着这项权利可以被滥用,以此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经营者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在保证食品安全和不侵犯顾客隐私的基础上,可以在店内安装监控设备来获取证据。
此外,遭遇投诉要正常应诉,而不是本着“花钱了事”的态度助长不法分子的气焰,应当及时留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辽宁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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