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023
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
不同意出借本人的银行卡
但是却介绍他人提供帮助
自己从中赚取“好处费”
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会受到什么惩罚?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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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左右,被告人吴某明与“老友”(未到案)成为微信好友。2022年6月16日,吴某明知“老友”使用他人银行卡用于走账、提现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未同意提供其本人银行卡。
但在利益面前,吴某“开动脑筋”打起了歪主意,他居间介绍并带领郑某、梅某前往广东省汕头市一酒店,将二人银行卡交于他人,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吴某获取好处费0.14万元。相关案件中,被害人房某被骗资金中的40万元转至郑某银行卡、20万元转至梅某银行卡内。
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全民反诈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不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已经被大众熟知,但总有些人自以为是,妄想钻法律的空子,耍“小聪明”栽“大跟头”,殊不知等待他们的不止有“入”账的声音,还有“入”刑的处罚,法网恢恢,切莫因蝇头小利而越了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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