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失败关闭,老板为躲避支付拖欠的员工薪水,竟选择一走了之?如此“逃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企业和个人应如何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2019年9月初
2019年10月
2020年11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官说法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企业和个人信誉,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严格遵守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合规经营的准则,充分认识到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重要性及拖欠工资的危害性,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用工形象,赢取市场的“通行证”。 【2】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工单位、个人支付劳动者报酬,应及时足额支付或者与劳动者积极沟通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一走了之,防止陷入刑事法网。即使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律也鼓励和引导用工主体在提起公诉前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文章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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