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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薪水一逃了之?判TA!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8次举报

?公司因经营失败关闭,老板为躲避支付拖欠的员工薪水,竟选择一走了之?如此“逃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企业和个人应如何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被告人夏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经营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期间,拖欠马某等7名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2019年9月初

被告人夏某通过微信群向员工宣布放假。

2019年10月

其经营的公司正式关闭,后夏某逃匿。松江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通过短信通知夏某到前去配合就其公司涉嫌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事宜的调查取证,夏某均未回复。后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补发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夏某均未回复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改正


后该局又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决定、催告其限期补发7名劳动者的工资,被告人夏某仍不履行

2020年11月

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江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公司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夏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后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公安机关于2021年12月24日抓获被告人夏某。松江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松江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官说法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企业和个人信誉,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严格遵守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合规经营的准则,充分认识到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重要性及拖欠工资的危害性,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用工形象,赢取市场的“通行证”。

【2】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工单位、个人支付劳动者报酬,应及时足额支付或者与劳动者积极沟通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一走了之,防止陷入刑事法网。即使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律也鼓励和引导用工主体在提起公诉前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文章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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