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系来之不易的感情
半年内向女友转账近30万
女方短期内遭遇“三次变故”
是确实如此
还是另有隐情?
事情要从老刘报案之日谈起。2021年11月老刘到派出所报警称:其于2019年8月通过微信结识王某,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后王某编造理由向老刘多次借钱,后将老刘拉黑。老刘无法联系到王某时,才发现被骗。
那么王某是怎样让
老刘一步步掉进
其编织的谎言中来的呢?
第一次,以房为名,骗取老刘26.9万元
2019年11月,王某向老刘虚构前夫要求其一次性支付27万,其就能从其前夫处获得一套拆迁房的事实,老刘信以为真,并向王某转账26.9万元。经调查查明,王某与其前夫离婚时,两人一致同意房屋动拆迁利益双方自行协商。后王某前夫分给其一套拆迁房,并未索要任何费用。王某自知以做生意为名老刘不会借钱给她,所以编造了这个谎言。王某骗得钱款后,将上述钱款用于开浴室及做直销后全部亏损。
第二次,展示孝心,骗取老刘2万元
2019年11月,王某母亲在老家生病住院,王某回家探望。其间,王某告知老刘其母亲需要做心脏搭桥手术,希望老刘能给予帮助,老刘在自身缺钱的情况下仍给王某转账2万元。但是根据王某后来供述,其母亲不需要做心脏手术,只是发烧住院,她编造谎言只是为了得到老刘的转账,维持日常开销。
第三次,身患重病,骗取老刘2834元
2020年4月,王某向老刘虚构自己患喉癌的事实,老刘信以为真,并向王某转账2834元。但实际上王某并未患有喉癌,上述钱款被王某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直到王某失联,老刘才意识到被骗。当然这场恋爱拉锯战还未结束,警方在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后,老刘又与王某恢复恋爱关系,并与王某进行了调解、出具了谅解书。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老刘多次请求从轻处理,甚至想撤案。
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认定,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向被害人老刘所说上述事项均为虚构,老刘基于错误认识向王某转账共计291834元,并有银行转账流水等客观证据作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崇明检察院以王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那么老刘能否
基于自己的意愿撤销该案呢?
公诉案件一旦立案后是不可以撤诉私了的,鉴于老刘与王某已经进行调解,并出具谅解书,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所犯情节,不在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之内。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检察官提醒
【1】恋爱要冷静,转账须谨慎。
【2】对于网络媒介结识的异性,面对对方短期谋划未来、频繁遭遇困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几分清醒,注意防范情感诈骗,以免人财两空。
文章来源:崇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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