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是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没有专卖行政许可的买卖及私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将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绩溪县法院审结一起无证贩卖假烟的非法经营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被扣押的卷烟予以没收并由绩溪县烟草专卖局予以处置。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案价值1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品,销售卷烟必须经过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经营,否则无论所销售的卷烟真假与否,都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无证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如果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就构成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最终造成获利不成反获刑的难堪局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来源:绩溪县法院
5年
6次 (优于88.53%的律师)
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20829分 (优于97.72%的律师)
一天内
1529篇 (优于89.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