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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偷偷借的钱,为什么要我还?!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2次举报
老公在外面欠了钱


债主拿着借条找我一起还
不知情的我应该负责吗?
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家住金山区的王某和妻子李某,原本有着令人羡慕的生活。然而,王某在2019年沉迷赌博,不仅把家中积蓄挥霍一空,还在银行、小贷公司、网贷公司借钱用于归还赌债。2021年,讨债人员不时上门催债,李某不胜其扰,于2022年4月和王某在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对于婚内财产进行了分割,协议约定,婚姻期间的“赌债”都由自己偿还,与妻子李某无关。

李某本以为离婚后就清静了,但在2022年8月收到法院传票,某小贷公司向金山法院同时起诉王某和自己,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债务15万元及相应利息。

小贷公司称


15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在于王某借款时提供了户口本、结婚证,并写下了书面申明,申明王某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借款性质处也载明为生活开支。

王某称


借款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对于借款性质由法院依法审查判定,其个人也愿意独自承担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李某则称


该款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其一,自己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没有表明其为共同借款人。其二,户口本、结婚证放在家里的抽屉,被王某所持有符合生活常理。其三,如果原告认为系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四,二人已经在今年年初协议离婚,离婚调解笔录明确记载了王某对外所借债务均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同时,若举债时夫妻双方无“共签”,但有情形表明配偶一方在事后有追认行为的,如配偶一方以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债务,或者以自己名义还款等其他方式表明追认债务的,亦应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借款。

本案中,小贷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并未有李某作为借款人的签名,而小贷公司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以及王某的单方申明既不能证明李某对借款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李某对该笔债务进行追认。小贷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同时,若举债时夫妻双方无“共签”,但有情形表明配偶一方在事后有追认行为的,如配偶一方以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债务,或者以自己名义还款等其他方式表明追认债务的,亦应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借款。

本案中,小贷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并未有李某作为借款人的签名,而小贷公司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以及王某的单方申明既不能证明李某对借款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李某对该笔债务进行追认。小贷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借款时夫妻二人共同签字,

但后续协商离婚时,

一方表示借款由自己承担,债务又该如何认定呢?

此种情况下,该意思表示实质是夫妻二人作为债务人对于债务承担进行的内部约定,该约定能否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还得视债权人是否知情或同意而定。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会知悉二人离婚的具体情况,故该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法官提醒,发生大额借款时,出借人如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应要求借款方的夫妻二人在借条等相关凭证上一起签字,即“共债共签”。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说法

【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同时,若举债时夫妻双方无“共签”,但有情形表明配偶一方在事后有追认行为的,如配偶一方以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债务,或者以自己名义还款等其他方式表明追认债务的,亦应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借款。 

【2】本案中,小贷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并未有李某作为借款人的签名,而小贷公司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以及王某的单方申明既不能证明李某对借款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李某对该笔债务进行追认。小贷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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