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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的角落”不再隐秘!西青法院判决终身禁业“第一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6次举报

近日

西青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

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猥亵未成年人案

被告人李某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禁止其从事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西青法院作出的首份“终身禁业”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李某作为兼职钢琴教师在某校外培训机构教室内,对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孙某实施猥亵。


 随后

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理,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李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却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实施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惩处,对其从重处罚。

同时


考虑被告人李某明知授课对象为少年儿童,仍利用“一对一”授课之机,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环境,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宣告从业禁止,减少其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机会,最大程度上预防其再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搭建起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律师提示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终身禁业是指终身禁止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文章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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