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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尽心机为卖房,房款竟然归他人!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2次举报

家住门头沟区的小李最近遇上了一件烦心事,他跟妻子把婚后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子卖掉之后,所得房款自己竟一分钱也没拿到!而且整个过程看上去似乎完全合法,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小李和妻子小孙找到房产中介商量卖房事宜,房产中介表示,为方便房屋买卖,建议夫妻二人将房产登记中的夫妻共同共有改为妻子小孙单独所有,夫妻二人欣然同意,于4月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9月,小孙向小李提出离婚,小李方才得知,在房产登记变为小孙单独所有后,小孙将房子赠与自己母亲,小孙母亲将房屋以3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购房人老张,所得房款归小孙母亲所有。小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一纸诉状将丈母娘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给付其一半卖房所得款。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但是小孙及其母亲拒绝接受这一结果,认为法院判决不公,遂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后未支持其监督申请。

【检察官说法】

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李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小孙一人名下的目的是用于出售还是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无偿给予小孙。经过走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结合多方资料调查核实发现,小李、小孙在2020年3月就与购房人老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350万元的价格出售。老张向二人支付了60万元定金,其中50万元由小李用于归还房屋贷款。此后,为方便房屋买卖,进行了前文所述的操作。在整个卖房过程中,小李与小孙未就房屋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且小李并无将房屋赠与小孙母亲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房屋实际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小孙母亲将房屋出卖后收取部分卖房款(扣除60万元定金后所余的290万元)的事实,小孙及其母亲的行为确是损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二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当无效,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检察官提示】

夫妻共同财产是重要的家庭资产组成部分,双方虽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一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秉承诚实守信、理性及审慎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切不可损害配偶方的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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