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初,听同事说陈某有一套市值1100万元至1200万元的房子现在报价不到900万元,小侯心动了,便叫朋友约陈某商谈购房事宜。
见面当天,陈某声称自己是所售房产所在楼盘的项目经理,这套房源是他领导的,领导最近因需要流动资金,所以委托他全权负责销售这一楼盘的一手更名房。
尽管价格确实划算,但考虑到这么大一笔支出,小侯觉得还是要留个心眼。所以,在与陈某见面前,小侯找人打听陈某是否真的是该楼盘的项目经理,得到了“陈某此前确实是这一职位,最近不太清楚”的答复。想着对方跟陈某可能不是很熟,不了解陈某的近况也是正常的,于是,小侯相信了陈某转售房源的说辞。见面后,陈某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以示诚意,这加强了小侯买房子的决心。确认小侯有购买意向后,陈某表示他回去跟领导确认完销售流程就给小侯答复。
3月中旬,双方再次见面,陈某表示可以81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出售给小侯,但要先支付15万元的购房意向金。因担心房子被别人抢走,小侯果断将钱转给了陈某,并让陈某出具了收据。
在之后的几个月里,陈某一直拖延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一事。6月底,小侯表示不买房子了,与陈某约好见面商议退还意向金相关事宜。但见面那天陈某并未出现,小侯被逼无奈跑到派出所门口,拍摄照片发给陈某,表示不还钱他就报警,陈某只好转给了他1万元,剩下的钱求小侯再宽限几天,小侯答应了。没想到等到7月初,小侯收到了陈某向公安机关自首的消息。
阿斌是陈某的老客户,2015年他已在该楼盘买下一套房子,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认识了陈某。2022年3月,中介小张找到他,说陈某那里还有几套内部房源,可以让阿斌以1100万元的价格买到171平方米的房子,问他有没有购买意向。
因为之前的购房手续是由陈某经办的,阿斌对陈某那里有“内部房源”一事并没有怀疑,他向陈某转了5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
付钱之前,陈某曾在电话里表示,4月中旬之前这房子就能签约,只是后来赶上疫情封控,此事便暂时耽搁了。直至6月底,陈某才约阿斌的代理中介小张到房产交易中心去办手续,但在约定时间内陈某却迟迟未现身。
最终,小张在一家写字楼附近找到了陈某。一见面,陈某就表示阿斌的房子搞不定了,现场还有七八个人围着陈某,都在要求陈某退钱,这时候小张和阿斌才知道大家都上了陈某的当。
面对众人围堵,走投无路的陈某坦言这些钱都被他用于网络赌博输掉了,表示在7月中旬前会将钱还给大家。最终,他在7月初选择了向警方自首。
经调查,陈某在2018年就已从中介公司离职,早已不是该楼盘的项目经理。2022年1月,他以投资转卖房源的名义,骗取了好友徐先生98万元。对真相并不知情的徐先生想要尽快回款,便通过朋友给陈某介绍了小侯,没想到这意外造成了小侯的经济损失。
同时,自2022年2月起,陈某利用之前工作时积攒的人脉关系,找到在中介公司上班的朋友,以自己手里有多套内部房源的名义,让这些中介人员帮他寻找“客户”,阿斌因此成了被害人。除了徐先生、小侯、阿斌,还有多名被害人被骗,几人损失共计500余万元。而这些钱均被陈某用于网络赌博。
东窗事发后,他本想尽力筹钱还给被害人,奈何金额实在太高,难以达成。最终,他在家人陪同下选择了自首。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以共同投资或出售房产为名,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共计骗取被害人500余万元;其行为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10月27日,松江区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以共同投资或出售房产为名,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共计骗取被害人500余万元;其行为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10月27日,松江区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