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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百万黄金如“买菜”,到底是“硬实力”还是有“猫腻”?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5次举报

“年纪轻轻就要买这么多黄金”


“不现场刷卡

非要往我们的账户打钱”


“也不挑款式和设计

只问重量和价格”


“什么品类都买

感觉不像是投资的”


几名年轻男子到金店

购买价值百万的黄金饰品

出手阔绰

究竟是“硬实力”还是有“猫腻”?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打掉一个帮助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洗钱”的犯罪团伙,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查获准备为实施“洗钱”犯罪而购买的黄金饰品,价值107万余元。


2022年11月中旬,沈河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伙人在沈阳中街步行街附近各大金店频繁出入,多次购买高额黄金饰品,形迹可疑。随后,民警开展工作,通过调查发现2名男子有购买黄金“洗钱”的嫌疑。11月28日,民警在中街步行街某金店内将正欲购买黄金的犯罪嫌疑人贺某(男,38岁)、林某(男,25岁)抓获。


随后,民警又根据掌握的线索将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3岁)、吕某某(男,37岁)、庄某某(男,60岁)抓获。


据犯罪嫌疑人贺某交代,他们的“上家”是境外电诈组织,电诈组织在实施诈骗活动时,会将大量涉案资金打进贺某持有的银行卡内,然后由贺某再通过购买黄金的方式将涉案资金第一时间消费,躲避公安机关的冻结止付,因为黄金流通性强、损耗小,他们在购买后会立即变卖,再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将钱转给境外电诈组织,这样一来就达到了将不法资金“洗白”的目的。

目前,犯罪嫌疑人贺某、林某等5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


文章来源:重庆万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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