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罚金等
刑罚附加刑案件时
执行法官常常会面对
被执行人的“灵魂拷问”
“法院给我判刑
我都坐了牢
怎么还让我交钱呢?”
“坐牢”=“抵债”?
这里存在明显的法律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法院判刑并处财产刑的案子,服刑与交罚金并不是二选一,人服刑,但该交的罚金不能少,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还得赔!
6月28日,孙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延寿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孙某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案件于7月25日被移送至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孙某尚在看守所羁押,执行干警立即前往看守所,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同步开展“查银行、查车辆、查房产、查债权”等“四查”工作。发现孙某名下存款不足以缴纳罚金后,遂对其耕地补贴账户冻结。
在与孙某进行约谈过程中,孙某向法官提出疑问:“什么是罚金刑?我坐牢了怎么还要交钱?”法官耐心对其释法明理,告知罚金是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是我国刑事处罚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刑,如不履行,同样会成为“老赖”,要承担被惩戒的严重后果。孙某了解情况后,当即承诺拘役期结束后立即卖粮缴纳罚金。
2022年11月18日,办案法官接到了孙某的电话,孙某表示自己已筹备好2万元罚金。考虑到其行动不便,当日下午,执行干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孙某家中收取执行案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按照法律规定
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的刑事案件
即使服刑后
罚金也需依规缴纳
不能“以刑代罚”
拒不执行法院关于罚金的判决
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提示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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