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芝罘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15名被告人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案。
经审理查明, “GREATWALL”“长城”“中粮”“華夏”等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人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田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为制造假冒的中粮(华夏)长城干白葡萄酒,未经中粮集团许可、授权,委托被告人叶某等人生产假冒中粮(华夏)长城干白葡萄酒外包装箱30280个、酒标(含正标、背标)50万套、软木塞93500个,后又伙同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山东省青州市一网点出租房内,对假冒中粮(华夏)长城干白葡萄酒进行灌装、封瓶、贴标、装箱、封箱。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已经生产但尚未销售的假冒中粮集团(华夏)长城干白葡萄酒697箱,共计4182瓶,涉案价值合计10.8万余元。
因本案被告人分散在全国各地不同省、市,受疫情防控政策的限制,庭审排期多次受阻,承办法官克服“时空阻隔”难题,充分发挥“云上审理”功能,先后进行三次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利,审慎查明案件事实。通过释法说理,张某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主动预缴罚金。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同时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悔罪态度等因素,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和相应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刑法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文章来源:芝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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