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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多个演唱会项目诈骗2100余万元还债,文化传播公司老板获刑13年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8次举报

一文化传播公司老板虚构获得相关演唱会主办权的事实,诱骗多名被害人与其公司签订演唱会投资协议,收取投资款项2100余万元,后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2022年9月30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

01

2亿存款证明博取资方信任

2019年9月,A影业公司老板周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的老板陈某,陈某称自己已经获得了2020谭咏麟中国西安演唱会的主办权,询问A公司是否有投资意向,并提供了一份其虚构的文化公司与香港某制作公司签署的协议书以及打款收据。为了获取A公司信任、使其放心投资,陈某还伪造了其管理的另一家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2亿的存款证明书,最终陈某与A公司签订了以股权公司作为保证方的演唱会投资协议,A公司投入资金420万元

在谭咏麟演唱会“筹备”期间,陈某又称其已获得2020刘德华巡演上海站主办权,与A公司再次签订投资协议。后,其以刘德华上海站演唱会没有份额能够给到A公司为由,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刘德华泰国站演唱会的投资份额。A公司表示认可,并转入投资款1500万元。2019年11月,A公司多次要求陈某带队赴泰国看场馆并联系票务和招商渠道,陈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搪塞。后,陈某称因疫情爆发,刘德华泰国演唱会未能成功举办。随后A公司向陈某催收债务,陈某便人间蒸发失联了

02

检察官抽丝剥茧准确认定事实

据陈某供述,自从做生意以来,大部分项目都是亏损的,所以其想出了虚构承接演唱会项目,忽悠新的投资人来填补以前欠下债务的办法,以此不断循环,直至案发。

经查,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文化公司、股权公司等名义,先后谎称已承接谭咏麟演唱会、刘德华演唱会、韩国线上演唱会等演出项目,伪造各类协议及付款凭证,骗取A公司等4家公司投资款2100余万元后,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对外投资、发放员工欠薪以及同居女友的日常开销。

办案过程中,针对陈某称已支付意向金的抗辩,检察官经严格审查后认为,陈某无法提供任何付款凭证,且即使其真实支付过意向金,但其在未能取得主办权后,面对被害人催讨投资款,以各种虚假借口敷衍拖延,未向被害人如实陈述自己并未获得主办权的事实,不履行退还款项的义务并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陈某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款的目的明显,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人在开展涉及大额资金的项目合作时,要在签订合同前做好充分的背景调查,切勿因轻信对方而导致自身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企业也应诚实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2022年11月3日,经黄浦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文章来源:上海黄浦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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